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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规定(试行)

时间:2014-07-22 08:21 来源:未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提高质量,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
  第四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第五条 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第六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记述准确,编写规范,编辑出版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 编 纂

  第八条 年鉴编纂应成立编纂委员会,由本级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编纂委员会主任。年鉴编纂委员会负责审定年鉴编纂方案、年鉴内容及年鉴涉密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年鉴编纂应成立编辑部,编辑部负责拟订编纂方案,报政府审批下发,负责年鉴的组稿、编纂、审稿、出版。
  第十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选派政治素质高、文字功底好的人员具体从事年鉴编纂工作,稳定编纂队伍,提高编纂人员素质。
  第十一条 年鉴各撰稿单位应按照编纂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内部机构和相对固定的撰稿人员,撰写并按时报送年鉴稿件。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依法开展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切实加强对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年鉴编纂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年鉴编纂方案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对年鉴编纂人员和年鉴撰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年鉴编纂出版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框 架

  第十五条 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年鉴框架应做到: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
  第十七条 年鉴框架应突出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十八条 年鉴框架应相对稳定,同时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以体现稳定和创新的有机统一。
  第十九条 年鉴分类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并结合社会实际分工和本行政区域特点进行。
  第二十条 年鉴框架各层次标题应简洁、准确、规范。

第四章 资 料 
   
  第二十一条 年鉴主要辑录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年鉴主要辑录年度性资料,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二十三条 年鉴资料应突出时代性、年度性和地方性,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
  第二十五条 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
  第二十六条 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年鉴编纂资料。各单位提供的年鉴编纂资料应由专人负责,并经审核后报送。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搜集。
  第二十八条 年鉴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管理,重要资料送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五章 内 容
    
  第二十九条 年鉴内容应存真求实,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其主要形式是条目,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
  第三十一条 条目。条目编写应做到:
  (一)选题选材注重有效性、完整性和新颖、准确、系统。
  (二)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基本要素齐全。
  (三)信息含量大,避免空洞无物和简单重复。
  (四)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五)标题中心词突出,题文相符。
  (六)条目排列有序。
  第三十二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要得当,做到重要事项不漏,记述要素齐备。可将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图片。图片选用注重典型性、资料性和时效性,突出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图片要清晰、美观;文字说明应简洁、准确、要素齐全。
  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图片如需选用,应以工作照片为主;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此类图片不得出现在彩页中。
  地图选用和绘制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办法。
  第三十四条 表。表格包括表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等。
  表格内容要准确,设计要规范。
  第三十五条 附录。附录内容应具有参考性、实用性和便览性。
  第三十六条 其他形式。年度内具有特殊意义的资料可采用特载、特辑、专文、专记或其他形式集中汇辑。
  第三十七条 人物记述可采用简介、名录、表等形式,入鉴人物应严格掌握标准,人物记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公允。
  第三十八条 年鉴应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记述的时空范围、栏目的设置情况、资料的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年鉴具有工具书性质,应有完备的检索系统。
  年鉴应编制目录,有条件的可编制英文目录;目录应详至条目。
  索引应提供丰富的检索信息,名称概念清晰,标目符合主题原意,标引准确。
  第四十条年 鉴内容记述应减少交叉重复,多处记述同一事物的应各有侧重。
  第四十一条 年鉴使用记叙文、说明文等文体,文风要朴实,记述要流畅。
  第四十二条 年鉴使用规范、统一的简称和缩略语,名称、时间、地点、事实、数据、计量单位、术语等的表述前后要一致。
    
第六章 出 版
    
  第四十三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稿、审核和校对制度,以确保质量。
  第四十四条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数字、计量单位使用和索引编制、图片选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
  第四十七条 版式设计应疏密得当,留白页少,字体、字号选择要既能区别结构层次,又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四十八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
  第四十九条 采用16开本(889×1194mm),文字横排。
  第五十条 印刷、装帧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
  第五十一条 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做到在出版年度内出版。
  第五十三条 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分别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
  第五十四条 定期开展全省年鉴质量评比活动,提高年鉴编纂出版质量和水平。
  第五十五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有效利用年鉴资料信息,编纂出版系列年度信息产品,为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加大宣传发行力度,提高年鉴的使用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专业年鉴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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