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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档案馆(赤壁市史志研究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时间:2020-06-28 16:46 来源:未知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咸文〔2019〕10号)和《中共赤壁市委、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壁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赤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档案馆是党委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公益一类
    加挂市史志研究中心牌子。
      第三条  市档案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档案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咸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档案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全市档案馆事业,组织开展档案馆业务指导和研讨;指导监督档案馆库建设、技术改造;调查研究档案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和推动档案馆工作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开展馆际合作交流。
     (三)按规定接受和保管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重要档案资料。
     (四)征集具有赤壁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及古籍文献,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五)负责馆藏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的保管、整理、鉴定、划分开放控制范围、库房温湿度的测控、统计、安全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档案著录、标引和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建立完善档案查询利用体系;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七)负责市馆档案资料利用的接待、咨询、查阅、复制、摘抄和档案利用登记、统计及效益分析;依法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
     (八)采用档案保护科学技术,对档案进行裱糊、复制、仿真、检测等保护,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的推广的应用。
     (九)负责党史资料征集、整理和编纂及党史宣传工作。规划全市地方志年鉴编修事业。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档案馆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档案馆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并督办股室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和文件起草、审核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政务内网、档案、统计、组织人事、财务、退休人员管理、对外联络及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档案馆安全管理、后勤保障、园林绿化等各项工作。
     (二)保管利用征集编研股(业务指导股)。承担档案馆馆库管理、档案征集编研事项。负责组织开展档案馆业务指导;负责接收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档案和资料;负责档案的“九防”和实体安全;负责抢救破损档案;负责馆藏档案的保管、整理、编目、鉴定、统计和划控;负责档案资料利用的接待、咨询、查阅、复制、摘抄、出具档案证明和编写档案利用效果实例;依法分期分批对社会开放档案;负责征集具有赤壁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及古籍文献;负责馆藏档案的编研工作,有计划地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开展展览。
     (三)科技信息股。承担档案馆档案信息化建设事项。负责档案馆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网络、数据库、存储、安全)、应用系统的技术支持;负责档案馆档案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档案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档案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四)党史股。承担党史宣传教育和党史科研成果管理。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咸宁市委和赤壁市委有关党史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党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征集、整理、编纂市委重要党史资料、收集整理重要口述历史资料,负责重要任务回忆,搜集、整理党史的信息资料。
     (五)方志股。承担编纂地方志资料书籍事项。负责执行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负责开展方志工作理论学习宣传、贯彻。
      第五条  市档案馆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1名。设馆长(主任)1名,副馆长(副主任)3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赤壁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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